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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耀龙,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民与被申请人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36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谭彦鑫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燕灵路东侧世纪新筑小区34-2-3101(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张建民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查认为,张建民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谭彦鑫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燕灵路东侧世纪新筑小区34-2-31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亚光

书记员: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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