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方向前
田克芬
陈青霞
段科
王飞
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湖北源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郭某某。
原告方向前。
原告田克芬。
原告陈青霞。
原告段科。
原告王飞。
六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源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焕明,经理。
原告郭某某、方向前、田克芬、陈青霞、段科、王飞与被告湖北源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方向前、田克芬、陈青霞、段科、王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六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方向前、田克芬、陈青霞、段科、王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六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婵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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