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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秋岭、徐光远,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雪驰路108号春风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属邯郸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雪驰路108号春风小区,因此本案应属邯郸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素霞 审判员  段红祥 审判员  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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