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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浩然与郭某、贾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郭浩然
李晓华(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林秀清
郭会杰
郭玉明
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郭金澎
郭树德
郭子涵
梁庆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法定代理人郭洪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系郭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书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系郭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浩然,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张志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系郭浩然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贾山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系贾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林秀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会杰,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李书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郭会杰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系郭会杰爷爷。
委托代理人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澎,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王小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系郭金澎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树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子涵,儿童。
法定代理人郭玉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系郭子涵父亲。
委托代理人梁庆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郭浩然、郭某、贾某某、郭会杰、郭金澎、郭子涵均系学龄前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孩子的安全,各家长均有监护责任。2013年3月14日,几个孩子在玩耍过程中,郭浩然的眼部受到伤害,事发后,郭金澎作为在场人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郭浩然本人在派出所的陈述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医鉴定等证据,可以证实,郭浩然眼部受到伤害,系郭某所致。故对于郭浩然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郭某上诉称由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郭浩然、郭某、贾某某、郭会杰、郭金澎、郭子涵均系学龄前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孩子的安全,各家长均有监护责任。2013年3月14日,几个孩子在玩耍过程中,郭浩然的眼部受到伤害,事发后,郭金澎作为在场人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郭浩然本人在派出所的陈述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医鉴定等证据,可以证实,郭浩然眼部受到伤害,系郭某所致。故对于郭浩然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郭某上诉称由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邓喜军
审判员:贾晟途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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