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亚,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郭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某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等值于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41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等值于41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朝莹
书记员:张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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