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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武穴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曾用名“郭培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穴市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董雪刚,男,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起胜,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武穴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其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胡志刚 人民陪审员  游红亮

书记员:杨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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