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牡丹江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子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以重新收集证据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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