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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牡丹江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子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以重新收集证据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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