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永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吴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新与被告李某某、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新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永新负担。
审 判 长 朴毅 代理审判员 李悦 代理审判员 王建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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