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邴某(运)刚、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张丙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邴某(运)刚
常某某

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丙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邴某(运)刚,农民。
被告:常某某(系邴某刚之妻),农民。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邴某(运)刚、常某某因定作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袁章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丙德、被告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邴某(运)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为被告邴某(运)刚包工包料定作加工消声器,被告至今尚欠13000元加工费未付,并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欠据一份。被告常某某与邴某(运)刚系夫妻关系,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此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13000元。
被告常某某辩称:被告邴某(运)刚委托原告郭某某在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9月14日期间定作消声器三批,共计货款44000元。按当时双方约定,加工定作期间付货款的50%,发货时付货款的70%,待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货款。被告邴某(运)刚已付货款31000元,尚欠13000元,但现工程正在按装调试阶段,尚未验收,如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责任谁承担,为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原告郭某某为被告邴某(运)刚包工包料定制消声器,尚欠13000元加工费未支付,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欠据一份。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邴某(运)刚、常某某是否承担支付定作费之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郭某某提供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今欠郭某某消声器款13000元,邴某刚,2014年7月14号”。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邴某(运)刚、常某某未提交证据。
被告常某某对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被告常某某对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按被告邴某(运)刚的要求,为被告制做消声器,完工后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支付报酬31000元,尚欠13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以产品正在按装调试阶段,未经验收,不知质量是否合格而拒付欠款作为抗辩理由,但未提供原、被告有约定待该定制品卖出后经验收合格再付清全部报酬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定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常某某与邴某(运)刚系夫妻关系,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有义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报酬13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国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人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十四条、《中国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邴某(运)刚、常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消声器款13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保全费150元,共计213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按被告邴某(运)刚的要求,为被告制做消声器,完工后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支付报酬31000元,尚欠13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以产品正在按装调试阶段,未经验收,不知质量是否合格而拒付欠款作为抗辩理由,但未提供原、被告有约定待该定制品卖出后经验收合格再付清全部报酬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定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常某某与邴某(运)刚系夫妻关系,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有义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报酬13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国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人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十四条、《中国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邴某(运)刚、常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消声器款13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保全费150元,共计213元由两被告负担。

审判长:袁章红

书记员:王晓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