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水荒,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伶俐,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某某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6M地块武汉设计产业园第5幢4层4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恒信诚洁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倒口湖长江紫都33、34、35、36联体商网1层7室。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郭水荒与被告武汉东某某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依原告郭水荒申请追加第三人武汉恒信诚洁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现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晓凌
人民陪审员 赵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书记员: 刘韫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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