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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兴与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正兴
张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郭正兴。
委托代理人:张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秦顺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宋倩、王福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郭正兴诉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玲芳、周翠玉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8日、2011年12月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正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和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倩、王福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09年7月12日依法委托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郭正兴的伤残程度及工伤与其现所患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因鉴定委托书的印章问题,于2010年1月5日又重新出具了鉴定委托书)。2010年6月30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鄂劳鉴字(2010)0154号《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原告郭正兴工伤与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无关联。原告郭正兴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沟通,提出暂缓进行工伤伤残程度鉴定要求,工伤伤残程度鉴定遂暂缓进行。2011年年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撤回了进行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的申请,但该委未通知本院。2011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相关鉴定结论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郭正兴应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定自己的工伤等级,再根据确定的工伤等级就工伤赔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现郭正兴未经工伤认定程序,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正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郭正兴应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定自己的工伤等级,再根据确定的工伤等级就工伤赔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现郭正兴未经工伤认定程序,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正兴的起诉。

审判长:姚旷
审判员:周翠玉
审判员:卢玲芳

书记员:林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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