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欲晓,河南省禹州市长途汽车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进,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葵。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祖恩。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河南省禹州市长途汽车站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欲晓与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欲晓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欲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欲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欲晓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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