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张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
负责人:赵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三龙、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晨清、被告英大保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少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本案中,事故车辆冀F×××××号小型轿车仅在英大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原告郭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先由英大保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张某某承担30%。据此,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取出内固定物费用共计48805.88元(39505.88元+1300元+8000元),应由被告英大保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38805.88元,由被告张某某赔偿11642元(38805.88元×30%)。因原告方承认被告张某某已先行向其赔付3600元,并当庭同意承担张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中的400元,故上述费用应在张某某承担的赔偿款中扣除,即被告张某某尚需赔偿原告7642元(11642元-3600元-4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752元(13500元+15750元+22102元+1400元+2000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由被告英大保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主张的辅助器具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鉴定费属于当事人为查明损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对于被告英大保险河北分公司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642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4752元(10000元+54752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678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17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章定 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 人民陪审员  姜 锋

书记员:高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