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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桂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下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冶,黄某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才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郭桂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郭桂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桂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桂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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