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下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冶,黄某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才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郭桂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郭桂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桂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桂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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