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强县北代乡工业区。
负责人:葛磊。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工资款(103389元)及产生的利息(34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根据:2015年3月—2015年9月,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沿饶武路北堤南村至合立村××路种树,公司人员贾月朋找到我让我给干活(植树、清除杂草),共计产生费用103389元(有佳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手人贾月朋出具的欠条),经多次催要未给,请求武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补充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孙庄乡政府为被告垫付了部分款项共71355元,还欠32034元,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2034元,被告负担诉讼费,利息不再主张。诉状中欠条经手为“贾玉鹏”应为“贾月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至9月,原告郭某某为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武强县佳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沿武强县饶武路北堤南村至合立村种树,共计产生工资款等费用103389元,被告公司人员贾月朋为原告郭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2015年武强县佳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北堤郭某某村民工资103389元(含凤翔2000元),壹拾万零叁仟叁佰捌拾玖元整。武强县佳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贾月朋2016.2.2”,欠条由被告公司加盖印章。因被告公司资金紧张,2016年、2017年被告委托孙庄乡政府向原告代为支付了工资款71355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2034元未结清。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劳动,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结算劳动报酬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形成债务关系,而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3203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梅

书记员:李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