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女,1969年10月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2,女,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郭某3,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郭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
审判员 时维
书记员: 张家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