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郭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郭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郭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郭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郭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郭某8,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胡某某、郭某3、郭某4、尹某某、郭某5、郭某6、郭某7、沈某1、沈2、郭某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诉书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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