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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郭某2等与郭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郭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郭某1、郭某2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强,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双,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爱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号。

原郭某1冰郭某2雅与被告郭某某、高爱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郭某1冰郭某2雅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郭某1冰郭某2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郭某1冰郭某2雅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郭某1冰郭某2雅负担。

审判长 武宏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兰
人民陪审员 李晓镇

书记员: 曹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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