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
闫瑞梅(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刘某
王明亮(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甲。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闫瑞梅、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减半收取100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减半收取100元负担。
审判长:杨朝
书记员:由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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