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桂周,河北衡水桃城区建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双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担负。
审判长 刘盼新
审判员 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 史秋芝
书记员: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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