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郭某乙
刘洪德(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郭某丙
郭某丁
郭某戊
李某某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郭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德,河北省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郭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郭某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现住乐亭县(郭某戊丈夫)。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某己顺序继承人,对父母遗留财产均有继承权。但北三间因建成后被告郭某乙夫妻某己直居住至今,时间已长达二十年,对该房产后续建设投入较大,当时房产所有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异议。现该房产财产不清,故不能做遗产处理,若有纠纷可另案解决。南三间确系父母生前遗产,原被告五位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己名下生前遗留正房三间(座落东至洪某某、西至臧某某、南北各至道,宅基地使用证号为181xxx)由原被告五人共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四被告均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某己顺序继承人,对父母遗留财产均有继承权。但北三间因建成后被告郭某乙夫妻某己直居住至今,时间已长达二十年,对该房产后续建设投入较大,当时房产所有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异议。现该房产财产不清,故不能做遗产处理,若有纠纷可另案解决。南三间确系父母生前遗产,原被告五位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己名下生前遗留正房三间(座落东至洪某某、西至臧某某、南北各至道,宅基地使用证号为181xxx)由原被告五人共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四被告均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法院。
审判长:李爱民
书记员:徐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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