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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汉族,**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8日被原长治市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0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4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晋D****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潞城际快速路潞城区翟店镇崇道村红绿灯十字路口,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被害人张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D****号众泰牌小型轿车车身右前部碰撞宗申牌三轮电动车车身左后部;经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23日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逸。当日民警查询车辆信息联系郭某某,后据其交代的所在位置,至长治市潞州区张庄村附近路段将郭某某抓获。到案后,郭某某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0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白某某询问笔录;3.鉴定意见: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5. 视听资料:长潞城际路现场视频光盘;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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