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赵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新国,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郭某某与赵某某1、赵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军海
书记员: 王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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