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吉某
张洪文(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
耿万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刘子龙(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郭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洪文,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
法定代表人侯军亮,队长。
委托代理人耿万海、刘子龙,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吉某、张洪文,被告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的委托代理人耿万海、刘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委培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当有效。原告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其返还被告的学费90000元及工资80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回,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委培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当有效。原告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其返还被告的学费90000元及工资80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回,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晓玲
审判员:代海燕
审判员:季洪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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