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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台,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台、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向我家索要的彩礼款1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初我与被告媒人介绍相识,经过简单了解后,就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八按农村风俗见了大小面,见大小面时被告向我家索要了2.2万元的彩礼款。之后我家人通过媒人与被告家人协商典礼一事。被告也同意,但又向我家索要8.8万元的彩礼款及苹果手机一部价值8595元,典礼前,被告又要购买三金,为此又花费了6678元。我家为了我的婚事前前后后花费了将近18万元。谁知典礼后,被告在我家挑三拣四,对我非常冷淡,我与被告虽说典礼已有几个月的时间,但是我们实际同居时间却很短。2018年7月被告无故回到其娘家就不再回来。后经我家人多次去叫均遭拒绝,而且明确表明要解除婚约。考虑到典礼前被告向我家索要了巨额彩礼款,致使我家庭外债高筑,我要求被告退还彩礼。
李某某辩称,1.原告在诉状所说的彩礼数额不符,被告并没有向原告索要彩礼,双方已经典礼同居是客观事实。2.双方共同花费的6678元是双方共同花费应当认定是对女方的赠礼。3、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原告不珍惜这段感情,不顾家、不着家。被告在重度贫血的情况下也不管不问,双方是在中间人的调解下,在9月1号还保持联系共同生活,9月12号原告便起诉到法院,使被告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是实际的受害者。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初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八订婚。于2018年5月1日未办结婚证典礼同居。2018年8月底,双方发生矛盾分居。典礼前,双方订婚见大小面时原告给付被告22000元的彩礼款,被告回礼1000元。双方典礼前原告给付被告88000元,其中双方言明有6000元饭钱,被告回给原告2000元,另原告给被告苹果手机一部(价值8595元)、钻戒一枚(价值6678元)。现被告留在原告家中的嫁妆有:奥马牌冰箱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司迈特牌饮水机一台;餐桌一个;椅子六把;衣柜一个;鞋柜一个;穿衣镜一个;六条被子;羽绒枕一对;枕头套两对;枕巾八个;手巾十条;洗脸盆两个;台灯一个。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媒人证明材料,票据、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一规定之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款数额,依据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为101000元(21000元+800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价值8595元)、钻戒一枚(价值6678元)。6000元饭钱因双方已举行典礼仪式必定有消费,故不应列入彩礼返还范围,考虑到原、被告已同居生活,结合彩礼款数额及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65000元。原告诉求超过65000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留在原告家中的嫁妆属于被告个人财物,原告应当予以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彩礼款65000元;
二、原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李某某个人财物:奥马牌冰箱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司迈特牌饮水机一台;餐桌一个;椅子六把;衣柜一个;鞋柜一个;穿衣镜一个;六条被子;羽绒枕一对;枕头套两对;枕巾八个;手巾十条;洗脸盆两个;台灯一个。
三、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7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学绪

书记员: 段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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