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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朱某某
郭忠庆(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郭忠庆,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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