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尚生有一子,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相互扶持、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尚生有一子,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相互扶持、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赵学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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