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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耀龙,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36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东侧、密涿支线南侧首尔园·甜城一期C1区B18号楼B18-2-29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张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查认为,张某某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东侧、密涿支线南侧首尔园·甜城一期C1区B18号楼B18-2-29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亚光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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