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李保民,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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