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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新国,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尹瑞林

书记员: 王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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