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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街48号。法定代表人董国。
原告郭某与被告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古晓爱
书记员:张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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