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甲,农民。
被告:董某乙,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淑红,玉田县亮甲店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国锋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
书记员:王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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