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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臧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吉广,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郭某与被告臧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吉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2、非婚生女孩臧梦璐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多次找原告请求和好,原告于2014年农历6月份又和被告同居生活。同居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臧梦璐,一直随原告生活。同居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长女臧梦涵,同居期间生育次女臧梦璐,现原告要求次女臧梦璐随其生活,因臧梦璐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长女臧梦涵现随被告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应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给付原告折抵后的抚养费3000元。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某与被告臧某所育长女臧梦涵由被告臧某直接抚养,次女臧梦璐由原告郭某直接抚养;
被告臧某给付原告郭某抚养费3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100元(已交纳),被告臧某负担1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刘亚朝 审判员  管伟娜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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