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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陈杰
程某
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杰,男。
被告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于丙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桀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查明,现上述欠条中所述房产未出售。
庭审中,被告称其书写欠条受到了胁迫,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提交的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离婚协议书及庭审材料可证。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虽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被告于2014年5月6日因财产分割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变更,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就该笔钱款给付条件有明确约定,即欠款到两人共同房产出售后还清,现该房产未出售,条件不成就,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钱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书写欠条受到了原告胁迫,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虽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被告于2014年5月6日因财产分割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变更,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就该笔钱款给付条件有明确约定,即欠款到两人共同房产出售后还清,现该房产未出售,条件不成就,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钱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书写欠条受到了原告胁迫,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纪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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