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
王某
张某某
张某乙
张某丙
杨某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艳)。
被告:张某某,系王某之子。
被告:张某乙,系王某之子。
被告:张某丙。
被告:杨某。
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与王某、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原被告无异议。本案的焦点是死者张欣强遗产的认定及处理。根据法院调查笔录分析,案外人卢玉明认可王某夫妻在其公司有20%股份,虽然说王某已经退股,但是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且被告王某对退股没有表示确认,故被告尚有股份在第三人处,卢玉明给被告王某打有60万元借条,而且已经给付了20万元,故剩余40万元应该是被告王某及张欣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欣强享有50%即20万元,该20万元为张欣强遗产。对于原告所诉其他财产,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财产的存在,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如原告有证据证明死者其他遗产的存在,可另行起诉。遗产继承前,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张欣强遗产20万元清偿原告债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原被告无异议。本案的焦点是死者张欣强遗产的认定及处理。根据法院调查笔录分析,案外人卢玉明认可王某夫妻在其公司有20%股份,虽然说王某已经退股,但是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且被告王某对退股没有表示确认,故被告尚有股份在第三人处,卢玉明给被告王某打有60万元借条,而且已经给付了20万元,故剩余40万元应该是被告王某及张欣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欣强享有50%即20万元,该20万元为张欣强遗产。对于原告所诉其他财产,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财产的存在,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如原告有证据证明死者其他遗产的存在,可另行起诉。遗产继承前,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张欣强遗产20万元清偿原告债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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