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成宝,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邢德公路东侧政通路南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艳平 审 判 员 高树峰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贾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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