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张某
苏某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需要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刘建国
审判员:韩海霞
书记员: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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