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与张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张某
苏某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需要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刘建国
审判员:韩海霞

书记员:吴剑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