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幼童,馆陶县人,住。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郭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工人员,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3号。
主要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人保大夏。
主要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玲
书记员: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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