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曾用名郭存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原告:要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宝,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兴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要某1与被告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郭某、要某1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某、要某1负担。
审判员 潘雪梅
书记员: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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