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航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会计,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山,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创博佳维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婕,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9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雪芹
审判员 宋强
审判员 赵洪亮
书记员: 郝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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