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春,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
被告:南通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
被告:上海建工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骁,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南通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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