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果,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安达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减半收取708.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朱 丽
书记员:陆文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