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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滦平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滦平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
组织机构代码69920558-6。
法定代表人阮继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滦平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月
审判员:刘云志
审判员:毕江波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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