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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路1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现因其他伤者申请伤残鉴定,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现因其他伤者申请伤残鉴定,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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