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本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浓,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红月。
第三人: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红波。
第三人:仰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第三人:李胜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郭本领与被告汪某某、被告上海勇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仰中华、第三人李胜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本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彭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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