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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本领与上海勇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汪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本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浓,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红月。
  第三人: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红波。
  第三人:仰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第三人:李胜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郭本领与被告汪某某、被告上海勇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仰中华、第三人李胜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本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彭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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