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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