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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冬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代理人程友桥,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5年4月原、被告与郭大鹏共同买房维修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250元。2009年3月3日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将屋顶维修好后,被告一次性付原告3250元,2009年8月原告请人维修房顶,2009年12月26日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应在原告通过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时即2009年12月26日支付3250元。虽然2013年5月又因屋顶漏水问题盐池村调解委员会要求原告整改,但该屋顶漏水是2009年8月原告请人维修屋顶之后,再次因屋顶损坏产生的漏水,被告不能以此及其他事由对抗2009年3月3日双方达成的协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房款32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2009年12月26日支付3250元,其未给付,应从2009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3250元,并从2009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郭某某负担5元,被告胡某某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5年4月原、被告与郭大鹏共同买房维修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250元。2009年3月3日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将屋顶维修好后,被告一次性付原告3250元,2009年8月原告请人维修房顶,2009年12月26日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应在原告通过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时即2009年12月26日支付3250元。虽然2013年5月又因屋顶漏水问题盐池村调解委员会要求原告整改,但该屋顶漏水是2009年8月原告请人维修屋顶之后,再次因屋顶损坏产生的漏水,被告不能以此及其他事由对抗2009年3月3日双方达成的协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房款32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2009年12月26日支付3250元,其未给付,应从2009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3250元,并从2009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郭某某负担5元,被告胡某某负担20元。

审判长:张冬云

书记员:王啸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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