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乐政(系原告之父),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义,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岩
书记员:邢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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