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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平山县岗南镇西河沟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郭来法
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岗南镇西河沟村民委员会
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郭卫卫(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来法,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岗南镇西河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河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封立克,代理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卫卫,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西河沟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来法、齐江涛,被告西河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封立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卫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郭某某应当证明郭法全的死亡与落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原告及家人并未对郭法全之死一事报警处理,也未对郭法全的尸体进行尸检鉴定郭法全的死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即使郭法全的死亡系原告所诉的情形,被告也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告的请求也不应支持,但本院对郭法全的不幸去世深表哀悼,对原告深表同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郭某某应当证明郭法全的死亡与落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原告及家人并未对郭法全之死一事报警处理,也未对郭法全的尸体进行尸检鉴定郭法全的死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即使郭法全的死亡系原告所诉的情形,被告也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告的请求也不应支持,但本院对郭法全的不幸去世深表哀悼,对原告深表同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曹花萍
审判员:封文保
审判员:梁霞

书记员:檀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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