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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刘银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炜(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刘银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张炜,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刘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并告知逾期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孔齐
审判员: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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